内蒙古兽医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兽医协会”。 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Veterinary Association”,缩写为:“IMVA”

    第二条  由兽医行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金融保险机构、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响应党和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响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兴蒙,乡村振兴”的号召,助力自治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为把内蒙古建设成为国家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由养殖大区向品牌大区转变;充分发挥协会对行业指导、服务、协调、自律和维权等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协调行业资源,开展行业活动;协助各级政府加强和改善对畜牧兽医行业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区畜牧兽医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开发区土默特左旗沙尔沁工业区昭君路街南沙尔沁南路西D4-D6行政综合楼41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畜牧兽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兽医方面的营商环境和发展。

(二)定期出版兽医刊物、软件、音像制品等;建立行业网站,搭建国内外兽医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促进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兽药企业、动物诊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养殖场(户)、社会化服务组织、饲草料加工企业、屠宰企业和畜产品加工企业之间深度合作;为会员提供金融保险、法务咨询、项目申报等信息、咨询服务。

(三)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讲座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面临或存在的困难、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动物防疫相关活动和交流,组织开展国内外动物防疫技术及产品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会员与相关部门、行业的联系和沟通,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与相关协会、学会横向联系、合作,加强各组织间协同机制,提高联动效应,共同助力内蒙古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七)指导各盟市分会的成立并规范开展协会工作,在全区推广兽医社会化服务。

(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及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于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接受本协会的邀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2年8月6日本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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